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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5000万股股权溢价成交但疑问仍存:车某是谁?股权代持是否违法?银行应否担责?
04-24 19:01 星期三
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

财联社4月24日讯(记者 彭科峰)历史已经证明,很多真相往往藏在迷雾之中,多年以后才可能水落石出。

4月23日,经过多轮竞拍之后,一度引发市场高度关注的成都银行5000万股股份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顺利卖出。其中,浙商证券耗资4.236亿元竞得3000万股;魏巍等三名牛散分别竞得1000万股、500万股、500万股。不过,这笔价值数亿的股权背后,依然隐藏着重重迷雾。

一问: 谁是这笔成都银行5000万股权真正的主人?

从拍卖结果来看,应当是部分超出预期。据此前平台公布的拍卖信息,成都银行十笔股权合计5000万股股票,起拍价合达6.675亿元。昨日,这些股权均成功拍出,且都是以高于起拍价成交。最终,成都银行上述被拍卖股权成交价约为7亿元,溢价约为4.87%。

这笔股权曾经的主人到底是谁? 据公开信息,这10笔被拍卖股权均为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过,这些股权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资产拍卖,且真实主人为车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对外披露了这些信息。

对此,财联社记者联系了长沙地区法院的相关人士。对方仅表示,此案涉及国家机密,所以隐去了车某的真实姓名,其他情况不能透露。

二问:上市银行股权代持违不违法

从公开信息来看,上述5000万股为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替车某代持。也就是说,本案中存在上市银行股权代持。这种行为违法吗?

对此,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权代持并不违法,因为其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情况不一样,目前有相关法规和判刑均指出,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损害非特定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相应股权代持的合同、行为应属无效。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银行作为特殊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其股东情况有更严格的要求,强调“穿透式监管”,因此上市银行的股权代持行为也属于违规。由此延伸的合同也属无效。监管部门发现有股权代持后会责令其改正。

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第四十七条亦规定了整改要求。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明显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此外,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2023年,山东高院组织评选了2022年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济南中院“商业银行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罗某与某拍卖公司、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核心事实为:2012年,罗某与某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由某公司代罗某持有某商业银行股份,罗某向某公司账户支付了约定出资。双方引发纠纷后,最终法院判定,《代持股协议书》明显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此外,去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对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937号(财税金融类253号)提案的答复中指出,2019年以来,原银保监会连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回头看”以及专项整治常态化等系列工作,整治虚假出资、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稳妥开展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清理,有序清退问题股东。

财联社记者查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的处罚信息,暂未发现近年来明确指向股权代持的罚单。

三问:成都银行应不应该为股权代持担责

在本案中,成都银行发生了股东股权代持行为,是否也存在责任?

对此,上述律师认为,上市银行的责任不能无限扩大化。股权代持的行为一般非常隐秘,银行通常不可能知情。如果成都银行对于车某的行为不知情,那么应当认为银行没有责任。当然,如果成都银行知晓此事没有披露甚至和车某相互勾结,那么肯定是应当担责的。

该律师还表示,如果成都银行明知此事而不披露,那么可以认定信披有瑕疵,但是针对成都银行的处罚也只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难涉及刑事责任等。

至于涉及此事的成都银行保荐机构对股权代持是否应该担责,该律师认为需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保荐机构会聘请律师等人士进行尽调,如果最终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尽调未尽职,那么也可以追究其一定责任。

此外,财联社记者联系成都银行相关人士,询问这笔股权拍卖的后续影响等事宜,但对方表示“暂没办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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