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 优化董监高禁止交易“窗口期”
10-14 19:21 星期五
财联社

财联社10月14日讯,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 号,以下简称《回购规则》)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践情况,对《回购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优化。

二、修订内容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调整为“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支持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降低“窗口期”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近年来交易监管规则不断完善,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条,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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