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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调查!高瓴案“细节中的魔鬼”:公告里故意少说这半句话
11-09 07:10 星期四
蓝鲸记者 齐庄 罗祎辰

财联社11月9日讯(蓝鲸记者 齐庄 罗祎辰)很懂“价值”的高瓴,似乎更“懂”文字。

昨晚,隆基绿能公告,“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所持股票”,公司股东高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份立案告知书是11月8日下发的,而在此前一天,有关高瓴借着转融券未按规定披露其减持隆基绿能股票一事,就已在社交媒体传得沸沸扬扬。高瓴的“高级玩法”有媒体作了详细拆解,但其中一处关键细节,可能也是最重要的本质问题,却少有人触及,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事后回看,高瓴此番涉嫌违规的“行迹”,早在它3月21日的公告中便已可见端倪。当时,隆基绿能发布了《关于股东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瓴(HHLR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文中简称高瓴)披露了其因转融通出借,导致对隆基绿能持股比例由5.85%减少至5.00%。公告提示:高瓴在该次变动后,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截图来源:隆基绿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03-21

这句话的隐含意义是,此后高瓴的减持行为将不再受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束缚,甚至不需要再作专门公告。而高瓴后面的确也是一步步如此操作的,至三季报,在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票已全部到期归还后,高瓴持股比例降至4.98%,也就是有0.87%的股份被它悄没声地减持掉了。即使对应已严重缩水的隆基绿能的最新市值,高瓴这0.87%的减持套现也在15亿元以上。

但事情果真如高瓴所说的那么简单吗?细看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公告,高瓴当初少说了最关键的半句话:“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就是,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票虽然出借期间不登记在它名下,但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依然是属于它的。由此,上文公告中所谓高瓴“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说法,也就产生了歧义,极易导致混淆。

我们举例来看看规范的信息披露是怎么说的。以和隆基绿能在同一上市板块的春秋航空9月6日披露的一份“股东持股情况公告”为例,关于其第一大股东春秋国旅的持股数,公告专门作了标注,说明春秋国旅通过转融通合计出借公司股票20000股,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春秋国旅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春秋国旅实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数是要加上这出借的2万股的。

截图来源:春秋航空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类似春秋航空这样的披露方式,在上市公司中可说是主流,基本上避免了混淆和误导的可能。

再看一个与高瓴案相似度更高的案例:今年的5月下旬、8月下旬,也是主板股票的新五丰披露了两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明确提到,公司主要股东之一的粮油集团通过转融通累计出借公司股份2140万股,虽然出借期间不登记在粮油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而且从最新公告情况看,粮油集团持股未动,也不存在悄悄减持的现象。

截图来源:新五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继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再看看规则是怎么定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第五十条: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这就是说,出借股票的股东本来应该持有多久的,出借期依然算在其持有期以内。此外,这一条中的权益补偿,则指分红送转等,就是出借方在收回所借出股票的同时,也一并获得相关股票在出借期间分红送转的对应权益的补偿。

截图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让我们再回到高瓴案,就会发现其逻辑悖论:隆基绿能于6月13日分红派息,是10派4元。而高瓴当时已经因为借出股份而使持股比例低于5%,但在被借出股份收回时,高瓴该拿的分红可是一分都不会少的。由此,悖论产生了,想方便自己减持时,高瓴称已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了;但在拿分红的时候,它又依旧是按5.85%的股权比例去享有的(高瓴的减持发生在三季度)。

对此,监管自然洞若观火,据隆基绿能的最新公告: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HHLR 公司(高瓴公司)立案。

对照证监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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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cls-1567717回复1年前·IP未知0
获利上亿,顶格处罚60万,怕你啊
登高望远回复1年前·IP未知0
5%以上的股东只要通过转融通出借,第二天就应该向全体股东出公告告知,充分体现信息公开透明。
cls-ak19dl回复1年前·IP未知0
查一查德冠新材吧,简直是杀猪盘
麦田里的鹰_威科夫交易员回复1年前·IP未知0
就不能取消转融通吗?
cls-ha2mng回复1年前·福建0
罚它个倾家荡产
在下明教教主 张5G36回复1年前·广东0
罚款坐牢!!!
cls-1398569回复1年前·河南1
应该罪一罚十,外加其他投资者可以起诉追回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法律不严格执行,中国的伟大复兴就是一个巨大的障碍。让所有投资者对市场有信心才是金融市场繁荣的第一步
伢伢回复1年前·北京0
搞笑的是人家股价反而今天还在涨,这也是散户的可悲,不割你割谁
cls-用户7879608490回复1年前·天津2
高瓴这事不好洗,违规是肯定的,而且有些主观故意
cls-HELEN和YOYO回复1年前·四川1
想方便自己减持时,称已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拿分红的时候,又依旧是按5.85%的股权比例去享有。既要又要,现在监管越来越精准了,这下高瓴被立案了吧~少侥幸别做梦
cls-我要你201502回复1年前·广东0
披着羊皮的狼[doge]
cls-徐家汇音翼回复1年前·上海1
时间的朋友今年也不赚钱 心急了[汗]
cls-三金会长大哥大回复1年前·重庆0
喜欢钻空子
cls-1391028回复1年前·山东1
挑衅你又怎么样?
cls-7lzz3e回复1年前·北京0
直接罚倒闭杀鸡儆猴
cls-1397959回复1年前·广东0
可能是借出去,别人当老赖不还给他了。 好像债主只是想当个活菩萨。扶贫[龇牙]
cls-vc1j16回复1年前·浙江0
罚100万差不多了
cls-蔚蓝的夏天回复1年前·北京0
转发
cls-Turandooooot626回复1年前·福建0
高瓴规模很大?
cls-大王叫我来廵山哦回复1年前·北京2
所有权未转移那就还是5%以上股东,减持就得公告
我是一只小船回复1年前·河南4
明知是漏洞,为什么迟迟不堵漏洞?
cls-1399532回复1年前·江苏2
就看融券出借这漏洞什么时候能补上,太希望
金文哲回复1年前·辽宁10
张磊的价值这本书,早上被我从书架上都到了垃圾桶。
cls-1861650回复1年前·广东6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
哈哈哈哈金回复1年前·上海11
所以说A股这个风气相关部门真的需要大力整治,再这么多政策出炉的情况下这种大机构还敢顶风作案,必须要严厉惩罚
哼哼哈哈86回复1年前·云南2
抓人 判刑 终生禁入
回复1年前·山东7
没问题,既然让融券,就别管这管那,要不就取消!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制度,还用正义的名义去规范!
雪山照日回复1年前·浙江7
转融通现在成减持主流了?
小饭日集回复1年前·浙江4
高瓴这种资本公司玩擦边都是一样的,不然怎么赚钱
cls-n03gqv回复1年前·安徽20
他高瓴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别问,问就是悟道了规则。[憨笑]
cls-1593061回复1年前·福建6
张磊跑不了了 看来以前边控传闻要成真
Frank回复1年前·河南3
高瓴也这么不要脸了
卜丶艹回复1年前·广东27
为什么可以搞转融通,制造这些不要脸的操作坑害中小散户
RicherKing回复1年前·北京30
就问为什么非要存在转融通。这种本身有违证券法基本法的规则为什么可以存在,我是上市公司股东,自己一面看好公司,一面把股票借出去给别人去做空,这种行为想想都可笑。
考拉koala回复1年前·北京7
必须严惩
cls-1336841回复1年前·广东9
禁止融券做空
cls-1357829回复1年前·江苏26
半年多了,难道问题都需要自媒体发现吗?
cls-1333603回复1年前·广东2
罚酒一杯
素质老大回复1年前·湖北4
当初捧上天,其实司品如人品,一地鸡毛的鬼心思。
@王回复1年前·浙江18
违法成本太低了,我要有这个体量我也干
cls-1998911回复1年前·辽宁0
加重处罚力度吧
巴哥回复1年前·浙江0
我正在看价值这本书
火星男爵77回复1年前·内蒙古1
隆基就是垃圾 ,高位套着看看亏了多少
cls-1882365回复1年前·安徽0
违规减了多少罚多少,我觉得很合理
游氧手帐13回复1年前·广东17
这个牛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处罚与收益人家算的很精
cls-1397378回复1年前·四川13
高领公司既违法,也没有职业道德,管理层人品很差,相信他是很危险的事
yg75回复1年前·四川0
先发100亿再说吗
cls-1358855回复1年前·浙江6
十倍重罚
cls-1320801回复1年前·山东11
怎么办?罚款至少是其收益的十倍吧?
皮皮凯回复1年前·湖南0
高处不胜寒
慢涨长牛回复1年前·上海8
闻泰的珠海融林一模一样的套路
empty回复1年前·北京0
都玩文字游戏,为什么?惩罚不严,罚破产才行
小心脏受得了回复1年前·安徽1
为什么要有这种奇葩的制度存在
cls-1532691回复1年前·湖南0
请勿口头警告!几十万“高额罚款!”
cls-vfrrbj回复1年前·江苏0
狠狠罚
cls-1379410回复1年前·湖北0
可恶至极
土巴兔回复1年前·北京0
严查
Alcon418回复1年前·湖北1
重罚!以敬效尢!否则违法成本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