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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监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迎新规:评级结果或影响业务范围 具系统性影响公司监管强度更高
11-16 22:27 星期四
财联社记者 高萍

财联社11月16日讯(记者 高萍)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在今日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具体来看,《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并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将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另外,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

《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则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评级框架设置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等五个模块 强化风险及行为监管

整体来看,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其中,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具体为,《办法》对设置的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从整体上来看,《办法》体现出的监管更加严格,监管强化“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及行为管理”板块,说明监管重心已从业务导向全面转向风险监管及行为监管,对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信托公司塑造自身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及经营理念。

另外,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此外,《办法》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评价期内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等将被下调初评结果

《办法》明确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另外,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

《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若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包括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相对应的,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若存在部分违规行为,将被下调初评结果。其中,存在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等情形,初评结果将下调一个级别。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将被下调两个级别。

据了解,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对于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方法,据介绍,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具体为,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管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办法》强调。对于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意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帅国让表示,未来信托公司会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管评级的结果不仅反映出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而且直接影响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地的限制及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等,影响较大。

“近几年信托行业监管政策密集落地,本次的指导意见与之前的文件一脉相承,并做出了具体考核指导指标的细化,进一步体现了监管在信托行业整治上强调回归主业,长期可持续规范发展,合规运营,加强行为管理,防范风险扩散,避免制度套利,严控并持续压缩非标资金池业务规模;鼓励服务创新、形成差异化发展等。”对于最新公布的《办法》,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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