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裁定书显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商银行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乐视体育、贾跃亭、乐视控股和厦门章鱼互动共2.06亿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民事裁定书如下: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财保33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
主要负责人:张荣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漫,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董事。
被申请人:贾跃亭,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坑后社303号之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039146.1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06039146.1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东弘
审 判 员 张勤缘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颖颖
书 记 员 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