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0月12日讯,上交所周五晚间发布《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以及预审核、跨境转换、做市制度三大指引,对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细节做出安排。但如何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签发CDR、投资者如何委托机构进行跨境转换,如何退市等细节,尚待交易所进一步做出规定。
以下是财联社梳理的8个《办法》要点:
1、交易细节、涨跌幅
CDR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 0.01 元。申报数量为100整数倍。与A股一样,T+1交易。交易费用,参照A股标准。
CDR涨跌幅(含上市首日,这点与A股不同)为10%,上海休市超7天情况下,涨跌幅可放宽至20%。
2、合格投资者门槛:个人300万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含融资融券)。
机构无特别要求。
2、上市条件:200亿市值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3、跨境转换
跨境转换机构资质
应该首先是该CDR的做市商。且具备自营资格和国际业务经验、分类评级满足交易所要求级别。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跨境转换并单建账户。
对于CDR生成业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
对于CDR兑回业务:
存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应当委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办理,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4、CDR实行预审核制度 30日内答复
境外(含伦交所)发行人在沪申请挂牌,需向上交所提交上市预审核申请。上交所按材料受理顺序进行初始审核,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无需反馈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请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现场投票表决。从受理申请到出具预审核意见,一般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发行人延期回复等7种情形下,可中止预审核。
发行人亦需通过证监会、上交所官网预披露招股书申报稿。
5、初始流动性的建立
发行人可通过电话、现场、互联网向投资者路演。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券商)可依规定与合格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
但是,如果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初始流动性建立期间,存托行只生产CDR,不予方向兑回。
初始流动性满足“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条件后,发行人必须及时提出上市申请。
6、竞价交易与做市结合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所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成为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信披同步
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上交所要同步披露相同信息。如果不属上交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上交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披露。
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交所有权要求境外发行人予以核实、澄清。
境外停牌的,需通知上交所并披露。上交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牌。
全球存托凭证上市
上交所公司申请赴伦敦挂牌的,需在境内发行基础股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新增股票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结算出具的新增股票存管证明;
(三) 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情况说明;
(四) 上市提示性公告;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外,全球存托凭证还需满足信批、持股比例限制、账户与资产隔离、合规交易等方面的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