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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农商行经营:原则上业务不跨区 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
01-14 20:16 星期一
财联社记者 李愿

【财联社】(记者 李愿)尽管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以银行业10%的资产占比,贡献了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22%和21%的规模,但仍然存在少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出现了经营定位“离农脱小”的盲目扩张倾向。

为此,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农村商业银行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完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内部机制、提升服务匹配度和有效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同时为了确保上述监管政策有效落地,《意见》还专门制定了4大类15项指标体系,主要包含经营定位、金融供给、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服务机制等,进行监测和考核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和金融服务能力,并要求各地方银保监局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报送上一年度执行落实情况及监测指标体系运行考核情况。

此外,《意见》强化了监管激励约束措施,如:优先支持定位清晰、管理良好、支农支小成效突出的农村商业银行参评标杆银行,支持其参与设立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鼓励其审慎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二级资本债和可转债等业务创新;出现重大风险的,要果断采取暂停相关业务、限制市场准入、调整高管人员以及下调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要成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主力军,”一位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对此评论称。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事实上,已经有地方银保监局在逐步落实上述《意见》中的要求,还有农商行得到了相应的激励。如:山东银保监局推出多项银行监管考核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挂钩;常熟农商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获批就与上述激励措施有关。

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有农村商业银行1436家,资产负债规模均超过23万亿元,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的占比长期保持在60%和50%左右,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分别为30万元和131万元,以在银行业10%的资产占比规模,贡献了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22%和21%的规模。

银保监会表示,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少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出现了经营定位“离农脱小”的盲目扩张倾向,为扭转此种情况,《意见》从坚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完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内部机制、提升服务匹配度和有效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确立与所在地域经济总量和产业特点相适应的发展方向、战略定位和经营重点,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下沉服务重心;当年新增可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当地。

“将业务重心回归信贷主业,确保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保持适当比例,”《意见》表示,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在贷款总量中占主要份额,严格控制大额贷款投向和投放比例,合理降低贷款集中度和户均贷款余额。

《意见》同时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积极引进认同战略定位的优质法人入股,探索引进具备实力、治理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应将股东支农支小服务承诺写入公司章程,并对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加强股东行为监测和规范管理,严防股东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公司治理方面,《意见》称,农村商业银行应注重选聘具有“三农”和小微企业业务背景的董事,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农支小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应显著高于其他业务指标;对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绩效系数应与支农支小业务规模、占比等情况挂钩,鼓励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网点的绩效倾斜力度。

“对农村商业银行偏离定位的,应坚决纠正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相关高管人员实施问责,”在问责激励机制方面《意见》称,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支农支小业务,应合理免除授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此外,《意见》还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提升存贷款精细化定价能力,扭转盲目跟随同业、“一浮到顶”的粗放定价策略;规范贷款行为,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等。

4大类15项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

为了确保上述监管政策要求能够在农村商业银行体系有效落地,《意见》还专门制定了4大类15项指标体系,包含经营定位、金融供给、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服务机制等,进行监测和考核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定位和金融服务能力。

经营定位方面包括各项贷款占比不低于50%、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不低于70%、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逐年上升直至超过80%、大额贷款(指单笔贷款超过(含)一级资本净额2.5%或5000万元人民币(孰低)的贷款)占比逐年下降直至低于30%。

金融供给方面包括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普惠型农户贷款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扣除重复部分)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农户授信覆盖面、小微企业授信覆盖面、农户与小微企业用信覆盖面均原则上逐年上升。

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包括农户建档评级覆盖面、小微企业建档评级覆盖面原则上逐年上升;电子交易替代率逐年上升。

金融服务机制方面包括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不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以上3个百分点与5%的孰高值;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之上3个百分点;支农支小业务绩效考核倾斜度高于其他业务绩效考核指标权重。

“各省级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测指标体系,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对辖内农村商业银行逐家制定监测考核目标,定期对达标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考核通报,确保达标机构覆盖面持续上升,”《意见》称,对于不达标的农村商业银行,要督促制定总体整改目标与分年度达标规划,配套跟进督导和监管措施。

监管激励约束措施方面,《意见》称,对于支农支小监测指标达标情况良好的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在监管评级中适当给予加分;对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在监管容忍度范围内的,在“资产质量”等监管评级要素中不作为扣分因素,并在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中落实好尽职免责要求;优先支持定位清晰、管理良好、支农支小成效突出的农村商业银行参评标杆银行,支持其参与设立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鼓励其审慎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二级资本债和可转债等业务创新。对经营定位出现偏离的,要及时进行监管约谈和通报提示,督促限期整改;出现重大风险的,要果断采取暂停相关业务、限制市场准入、调整高管人员以及下调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切实做好《意见》的执行和落实工作,并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和监管激励约束措施,引导农村商业银行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结合起来,在提升自身稳健发展能力的同时,全面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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