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深圳,记者 成孟琦)讯,5月20日,香港交易所发布咨询总结,上市申请人主板盈利规定最终确定为调高60%。
根据修订后的盈利调要求,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三年营业记录期的股东应占盈利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要求:一是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不低于3500万港元;二是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不低于4500万港元;三是三年累计盈利不低于8000万港元。
修订后的盈利调高幅度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同时,港交所也将按情况就个别申请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宽限,灵活处理。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说:“港交所致力维持并提升旗下市场质素,同时非常重视投资者保障。为此,我们必定要全力做好把关,执行更有针对性的上市后监管,让市场更清晰我们监管及规则执行的职责,提高透明度。我们相信是次《上市规则》的修订,会令香港资本市场整体受惠,并进一步加强香港作为亚洲首要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
盈利规定:是否适合在主板上市三大财务资格测试之一
据港交所介绍,盈利规定是三大财务资格测试之一,是港交所厘定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在主板上市时所用的稳健定性及定量评估的其中一环。然而,盈利规定自1994年推出至今一直未有作出任何修订。
港交所身为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推动者,有责任在上市监管和便捷性两方面取得平衡。对于此次调高上市公司盈利条件,部分从业人员认为会使香港经济的多元性进一步萎缩,令香港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下降。
也有金融从业者认为,前几年港股频频出现一些低市值、低盈利的公司勉强上市,导致上市后股价大跌,最后唯有以“卖壳”为生,对港股的声誉及发展都产生了严重影响,调高主板盈利条件可提高主板上市公司质量,对于一些质素一般的公司,可从源头上作出一定筛选,长远而言对市场有好处。
港交所为此在2020年11月已经开始漫长的咨询准备,期间获得约100份来自各界的回应意见,回应咨询文件的人士都同意,维持高水平的市场质素及确保主板能吸引高质素的公司来港上市非常重要,也了解必须正视处理失当行为的风险,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盈利规定增加幅度较咨询意见对比已大幅降低
事实上,此次调高的盈利规定幅度与咨询意见时期对比已有大幅降低。
咨询文件的刊发可追溯到2020年11月,香港交易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拟调高主板上市的盈利规定:业绩记录期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由2000万港元增至5000万港元,前两个财政年度则由3000万港元增至7500万港元。也就是说,前三年的累计盈利需不低于1.25亿港元。文件中还提出“建议盈利规定”的生效日期将不会早于2021年7月1日。
咨询期间,港交所获得约100份意见,其中大多数对建议中调高盈利规定的幅度及实施时间持不同意见,大部分回应人士均表示港交所应考虑采用其他规定,例如降低调高盈利规定的幅度。
在咨询期遭到业界反对后,香港交易所对有关提高主板上市前盈利要求的计划做出让步,原计划要求主板上市企业前三年内合计盈利从5000万港币上调至1.25亿港币,现改变计划,要求主板上市企业前三年内合计盈利至少达到8000万港币,已经大幅降低。
有相关人员称,疫情大流行下,企业盈利无法避免受到冲击,成为香港交易所撤回建议的主要考虑之一,并指香港交易所拟视情况,向部分申请人提供盈利豁免条款。
上市盈利门槛的提高,无疑会使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上市条件。有咨询机构预测2020年期间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拟上市申请人将加速其上市申请的准备, 以期在2021年上半年提交其上市申请。
此外,港交所还表示会检讨GEM的定位、市场观感,及其作为主板的替代上市平台的可行性,希望协助中小企业融资,详情或再另行进行市场咨询。
《有关涉及IPO失当行为的联合声明》与《纪律处分权利及制裁条文》同日刊发
与调高上市主板盈利要求同一日刊发的,还有港交所与香港证监会《有关涉及IPO失当行为的联合声明》,声明表示,两机构将合力应对咨询总结所述的监管事宜,包括全力审查上市申请人,及严加监管那些出现了联合声明所述特点的上市申请。此外,亦特别强调个人也须对违反《上市规则》负责,包括参与联合声明所述的有问题行为的人士。
同一日发布的还有一份《纪律处分权利及制裁条文》。港交所在总结中表示,实施有关建议将扩大可作声誉制裁的范围,并确保可对更多个别人士作纪律处分,包括导致或明知而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经修订的《上市规则》条文可加强联交所对个别人士的失当及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作出追究并施加适当制裁的权力。《纪律处分咨询总结》所载的《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21年7月3日实施及生效。
港交所上市科规则执行主管Jon Witts说:在这次《上市规则》修订后,违反《上市规则》或参与不当行为的个别人士均要承担责任,这有助确保联交所的纪律处分框架维持健全及有效,以提升市场质素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