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如今,在金融监管领域处于执行者身份“一行三会”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据经济观察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夕,6月份宣布中国监管机构改革计划并非没有可能。按照此前传闻酝酿的方案,升级为副国级的央行或下设金融管理局,负责三会的监管协调。下设部级的综合监管委员会,独立于央行其他部门,直接对下面三会进行监管,三会则降为副部级单位。
学界一直建言组建“超级央行”,地位相对独立于国务院,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同时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由央行协调,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货币发行、票据交换和清算、拯救受困金融机构、金融监督、政府融资、经理国库等问题。
由于央行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权,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谓呼风唤雨,像美联储主席每次模棱两可的讲话,都会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于是它的独立性问题显得格外重要。我国的央行独性如何,社会各界一直莫衷一是,但总体的趋势是独立性逐渐增加,但监管权限范围却是逐渐缩小。
成立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直到1983年才被国务院授予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4年通胀高企一度超过20%,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亲自担任央行行长,依靠强硬的货币紧缩政策最终成功治理通胀,并促成《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通过,从此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并明确规定央行独立于财政,独立于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亚洲金融危机中,朱镕基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汇率政策,进一步强化央行的地位。朱镕基的支持者,包括周小川在内的年轻一代官员,成为今天中国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
另一方面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被逐步分离:1992年,证券市场的监管权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1995年,人民银行不再负责对证券公司监管,交由证监会来管理;1998年,保险业的监管大权移交至新成立的保监会;2003年,对银行业的监管转交给新成立的银监会。至此,人民银行不再负责任何“微观审慎”的金融监管职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单纯调控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
就目前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仍然还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之下开展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另外,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进行分业监管。
总体上看,我国的央行并不算完全独立,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实际只有执行权,这一点在“4万亿投资”时央行被广为诟病。央行的独立性关系着经济的长远发展,关系着权力的分配,美国和德国的例子对我国最具有借鉴意义,因为三国都是大型经济体,同属制造业大国,都需要有独立的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时,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以美国、德国等最为典型。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干涉。由于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事实上能摆脱国会约束,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美联储主席有时被称为“第二总统。”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单位,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
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对中央银行独立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只有保持中央银行高度的独立性,才能在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实现适度的经济增长和低的失业率。在中央银行独立性非常高的德国和瑞士,其经济增长率为3.1%时,通货膨胀指数为3.1%;与之相反,在中央银行独立性非常低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其经济增长率为3.8%的代价是通货膨胀指数达到了7.5%。
所以学界一直在呼吁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本文转自“精准投资”,微信ID:jztz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