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根据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本次裁定破产后,债务人呼勇(化名)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可免去剩余的100多万元债务。由于全国其他地区尚无个人破产相关立法,呼勇也成了我国首个“破产人”的真实案例。
笔者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法规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并且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今年7月,个人破产重组首案诞生,债务人是深圳一名创业失败的产品结构工程师杨磊(化名),经法院裁定,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
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今年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一名76岁债务人就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97万债务和债权人和解。
相比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也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其余财产如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在这起案例中,呼勇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倒闭导致负债480余万元,在卖掉住房抵债后,目前无固定工作、独自抚养女儿的呼勇至今仍负债140余万,而每月劳务收入仅5000元。三年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负债是一个无法逃避的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居民负债总额已经超过了200万亿元,相当于人均负债14万元。大家都知道现实中存在一些有钱不还的老赖,但呼勇、杨磊这样因为创业失败、经营失败而导致巨额负债的人更多。这些创业者坚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只是因为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债台高筑。以呼勇为例,背负上百万欠债,自己月收入不稳定且需抚养幼女,其压力可想而知。
能否在制度上有合法合理的程序,让这一类人群从债务漩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化解因债务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笔者认为,由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正是这样一条路。同时,这也是对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的一种救济,避免其因为压力过大而走上绝路。市场上一些观点认为,这会纵容一些债务人恶意逃债。但笔者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因为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基础是“许可免责”而非“自动免责”,这从条例第103条的规定就能看出来——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建立包括清算、重整、和解三类程序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该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避免创业者的公司债务向个人以及家庭无限转移。从这个意义看,深圳正在探索的个人破产制度值得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